關于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 |
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,明確我院各級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。保證中央及市委、市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決定和部署的順利實施,根據中共中央、國務院《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(guī)定》(中發(fā)[1998]16號)和中共北京市委、北京市人民政府《關于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》(京發(fā)[1999]2號)以及其他有關法規(guī),結合我院實際,制定本實施細則。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,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,堅持“兩手抓,兩手都要硬”的方針,堅持從嚴治黨,從嚴治政;標本兼治,綜合治理;立足教育,著眼防范,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;誰主管;誰負責,一級抓一級,層層抓落實。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,必須堅持“黨委統(tǒng)一領導,黨政齊抓共管,紀委組織協(xié)調,部門各負其責,依靠群眾支持與參與”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。要把關于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主要內容,納入我院黨政領導班子、領導干部的目標管理,與我院的精神文明建設及業(yè)務工作緊密結合,一起部署,一起落實。一起檢查,一起考核,促進三個文明建設。 第四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,是指各級黨、政領導班子、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當承擔責任的制度。必須明確,各級黨政領導班子中的正職為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。 第二章 責任范圍和責任內容 第五條 院黨委對全院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。 (一)黨委書記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,黨委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。黨委副書記、委員根據分工,分管科室及其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。 (二)行政正職(院長)對醫(yī)院行政職能科室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,對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。副職根據分工,對分管科室及其正職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。 第八條 院黨委、行政領導班子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: (一)認真落實上級黨委、政府和上級領導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,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專題會議,分鲅芯懇皆旱撤緦ㄉ枳純觶貧ǖ撤緦ㄉ韞ぷ骷蘋渴鴯ぷ魅撾瘢麓鐫鶉文勘瓴⒆櫓凳蛔齙僥瓿跤脅賈茫曛杏屑觳椋甑子兇芙帷?/P> (二)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,組織黨員、干部學習鄧小平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和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,學習黨風廉政法規(guī),增強黨員、干部廉潔從政和遵紀守法的意識。 (三)根據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政策法規(guī)制度,針對本部門、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具體情況,制定黨風廉政規(guī)章制度,并督促落實。 (四)結合醫(yī)院管理和各項業(yè)務工作,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管理機制、監(jiān)督機制。堅持標本兼治,綜合治理,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。 (五)履行監(jiān)督職責,對醫(yī)院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檢查考核。 (六)堅持民主集中制,嚴格按照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》選拔任用干部,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。 (七)領導和組織醫(yī)院的領導干部廉潔自律,查處違法違紀案件、糾正部門和行業(yè)不正之風工作,支持紀檢檢查部門依法履行職責。 第九條 院黨委、行政的正職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: (一) 根據上級黨委、政府以及上級領導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、要求和我院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需要,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專題會議,進行具體研究和安排。 (二) 組織黨風廉政建設的檢查、考核,督促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和規(guī)章制度的落實。 (三) 加強組織協(xié)調,及時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擾,支持紀檢部門依法履行職責。重視信訪工作,著重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。 (四)組織召開本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,參加下一級領班子的民主生活會;檢查執(zhí)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和領導班子成員廉潔從政情況,執(zhí)行談話制度,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,針對存在的問題督促整改。 (一)協(xié)助黨政正職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。 |